建筑構件燃燒性能特點
①一級耐火等級建筑:主要建筑構件全部為不燃燒性。
②二級耐火等級建筑:主要建筑構件除吊頂為難燃燒性,其它為不燃燒性。
③三級耐火等級建筑:屋頂承重構件為難燃性。
④四級耐火等級建筑:防火墻為不燃燒性, 其余為難燃性和可燃性。
廠房和倉庫的耐火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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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條:廠房和倉庫的的耐火等級可分為一、二、三、四級,相應建筑構件的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除本規范另有規定外,不應低于表3.2.1的規定。
3.2.2 高層廠房,甲、乙類廠房的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建筑面積不大于300m2的獨立甲、乙類單層廠房可采用三級耐火等級的建筑。
3.2.3 單、多層丙類廠房和多層丁、戊類廠房的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三級。
使用或產生丙類液體的廠房和有火花、赤熱表面、明火的丁類廠房,其耐火等級均不應低于二級,當為建筑面積不大于500m2的單層丙類廠房或建筑面積不大于1000m2的單層丁類廠房時,可采用三級耐火等級的建筑。
3.2.4 使用或儲存特殊貴重的機器、儀表、儀器等設備或物品的建筑,其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
3.2.5 鍋爐房的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當為燃煤鍋爐房且鍋爐的總蒸發量不大于4t/h時,可采用三級耐火等級的建筑。
3.2.6 油浸變壓器室、高壓配電裝置室的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其他防火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火力發電廠與變電站設計防火規范》GB 50229 等標準的規范。
3.2.7 高架倉庫、高層倉庫、甲類倉庫、多層乙類倉庫和儲存可燃液體的多層丙類倉庫,其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
單層乙類倉庫,單層丙類倉庫,儲存可燃固體的多層丙類倉庫和多層丁、戊類倉庫,其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三級。
3.2.8 糧食筒倉的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二級耐火等級的糧食筒倉可采用鋼板倉。
糧食平房倉的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三級;二級耐火等級的散裝糧食平房倉可采用無防火保護的金屬承重構件。
3.2.9 甲、 乙類廠房, 甲、 乙、 丙類倉庫內的防火墻耐火極限應為4.0h。
3.2.10 一、 二級耐火等級單層廠房( 倉庫) 的柱, 其耐火極限分別不應低于2.50h和2.00h。
3.2.11 采用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全保護的一級耐火等級單、 多層廠房( 倉庫) 的屋頂承重構件, 其耐火極限不應低于1.00h。
3.2.12 除甲、 乙類倉庫和高層倉庫外, 一、 二級耐火等級建筑的非承重外墻, 當采用不燃性墻體時, 其耐火極限不應低于0.25h;當采 用 難 燃 性 墻 體 時 , 不 應 低 于 0.50h 。
4層及4層以下的一、 二級耐火等級丁、 戊類地上廠房( 倉庫)的非承重外墻, 當采用不燃性墻體時, 其耐火極限不限。
3.2.13 二級耐火等級廠房( 倉庫) 內的房間隔墻, 當采用難燃性墻體時, 其耐火極限應提高0.25h。
3.2.14 二級耐火等級多層廠房和多層倉庫內采用預應力鋼筋混凝土的樓板, 其耐火極限不應低于0.75h。
3.2.15 一、 二級耐火等級廠房( 倉庫) 的上人平屋頂, 其屋面板的耐火極限分別不應低于1.50h和1.00h。
3.2.16 一、 二級耐火等級廠房( 倉庫) 的屋面板應采用不燃材料。屋面防水層宜采用不燃、 難燃材料, 當采用可燃防火材料且鋪設在可燃、 難燃保溫材料上時, 防水材料或可燃、 難燃保溫材料應采用不燃材料作防護層。
3.2.17 建筑中的非承重外墻、 房間隔墻和屋面板, 當確需采用金屬夾芯板材時, 其芯材應為不燃材料, 且耐火極限應符合《 建規》有關規定。
3.2.18 除本規范另有規定外,以木柱承重且墻體采用不燃材料的建筑,其耐火等級應按四級確定。
3.1.19 預制鋼筋混凝土構件的節點外露部位, 應采取防火保護措施, 且節點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相應構件的耐火極限。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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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級可分為一、二、三、四級。除本規范另有規定外,不同耐火等級建筑相應構件的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不應低于表5.1.2的規定。
1 除本規范另有規定外,以木柱承重且墻體采用不燃材料的建筑,其耐火等級應按四級確定。
2 住宅建筑構件的耐火極限和燃燒性能可按現行國家標準《住宅建筑規范》GB 50368 的規定執行。
5.1.3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級應根據其建筑高度、使用功能、重要性和火災撲救難度等確定,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地下、半地下建筑(室),一類高層建筑的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一級。
2 單層、多層重要公共建筑和二類高層建筑的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
5.1.4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其樓板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2.00h。
一、 二級耐火等級建筑的上人平屋頂, 其屋面板的耐火極限分別不應低于1.50h和1.00h。
5.1.5 一、 二級耐火等級建筑的屋面板應采用不燃材料。
屋面防水層宜采用不燃、難燃材料,當采用可燃防火材料且鋪設在可燃、難燃保溫材料上時,防水材料或可燃、難燃保溫材料應采用不燃材料作防護層。
5.1.6 二級耐火等級建筑內采用難燃性墻體的房間隔墻, 其耐火極限不應低于0.75h;當房間的建筑面積不大于100m2時, 房間隔墻可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0.50h的難燃性墻體或耐火極限不低于0.30h的不燃性墻體。
二級耐火等級多層住宅建筑內采用預應力鋼筋混凝土的樓板, 其耐火極限不應低于0.75h。
5.1.7 建筑中的非承重外墻、 房間隔墻和屋面板, 當確需采用金屬夾芯板材時,其芯材應為不燃材料, 且耐火極限應符合本規范有關規定。
5.1.8 二級耐火等級建筑內采用不燃材料的吊頂, 其耐火極限不限。
三級耐火等級的醫療建筑、 中小學校的教學建筑、 老年人建筑及托兒所、 幼兒園的兒童用房和兒童游樂廳等兒童活動場所的吊頂,應采用不燃材料;當采用難燃材料時, 其耐火極限不應低于0.25h。
二、 三級耐火等級建筑內門廳、 走道的吊頂應采用不燃材料。
5.1.9 建筑內預制鋼筋混凝土構件的節點外露部位, 應采取防火保護措施, 且節點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相應構件的耐火極限。
汽車庫、修車庫的耐火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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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2 汽車庫、修車庫的耐火等級分為三級。各級耐火等級建筑物構件的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均不應低于表 3.0.2的規定。
注:預制鋼筋混凝土構件的節點縫隙或金屬承重構件的外露部位應加設防火保護層,其耐火極限不應低于本表相應構件的規定。
3.0.3 地下汽車庫、半地下汽車庫、高層汽車庫的耐火等級應為一級。
甲、乙類物品運輸車的汽車庫、修車庫和Ⅰ類的汽車庫、修車庫的耐火等級應為一級。
Ⅱ、Ⅲ類的汽車庫、修車庫的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
Ⅳ類的汽車庫、修車庫的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三級。